首页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股权出资经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后,股权企业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企业应凭被投资企业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申请将用作出资的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