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3.

3.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八条第四款,将第七条和第八条合并为第七条,规定:“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三)是否破坏环境;(四)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