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4.

4. 将第八条修改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