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

(四)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1项修改为:“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