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申请、使用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