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上缴中央国库”,将第四十三条中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修改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