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当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商务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商务部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