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送达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此期间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