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需要其他商务主管部门协查的,可以发协查函。必要时,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