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因违法违规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重要证据材料,阻碍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

组织、参与虚假调解活动,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干扰正常司法、仲裁秩序的;

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