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被引用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3.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