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重要性原则。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和资产类别应单独分类,对规模较小且风险程度较低的,可简化或合并分类。
及时性原则。根据客户类别和业务实际,商业银行应及时确定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
持续性原则。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风险暴露分类应遵循严格、审慎的政策和流程。
全面性原则。银行账户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都应划分到相应的类别。
重要性原则。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和资产类别应单独分类,对规模较小且风险程度较低的,可简化或合并分类。
及时性原则。根据客户类别和业务实际,商业银行应及时确定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
持续性原则。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风险暴露分类应遵循严格、审慎的政策和流程。
全面性原则。银行账户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都应划分到相应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