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应划分为股权风险暴露:

与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具有同样结构的工具。

属于发行方债务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

发行方可无限期推迟债务清偿;

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许按照发行者意愿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

债务须由发行方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或允许按照发行者意愿通过发行不定数量的股票来清偿,且不定数量股票价值变化与债务价值的变动高度相关;

持有方有权要求以股票方式清偿债务,但以下情形除外:对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监管部门也认可该工具更具有发行者的债务特征;对不可交易的工具,商业银行能证明且监管部门也认可该工具应作为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