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七章 股权风险暴露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股权风险暴露 第三十七条 纳入股权风险暴露的金融工具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持有该项金融工具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未来资本利得,而不是随时间所孳生的收益。 该项金融工具不可赎回、不属于发行方的债务。 对发行方资产或收入具有剩余索取权。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