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

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

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

对同一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1次评估持卡人的信用程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

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50%。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其他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