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