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节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提交申请时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应不低于50%,并在3年内达到80%。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按照本办法附件5的规定建立内部评级…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8的规定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9的规定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