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四节 特殊规定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四节 特殊规定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行权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且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并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他所有合格标准,可继续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