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银监发〔2008〕69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发〔2009〕97号),《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银监发〔2009〕104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银监发〔2009〕109号),《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银监发〔2009〕116号),《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3号),《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银监发〔2010〕1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