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流程以及组织架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能。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资本数量、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变化。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重要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法以及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其他相关因素。

薪酬的定性信息和相关定量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5的要求充分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