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九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第一百六十一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披露内容是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并行期内应至少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定性信息和资本底线的定量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不披露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但应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原因。 第一百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4… 第一百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银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