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用于风险和资本的计量和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清晰、及时地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总体风险信息。

准确、及时地加总各业务条线的风险暴露和风险计量结果。

动态支持集中度风险和潜在风险的识别。

识别、计量并管理各类风险缓释工具以及因风险缓释带来的风险。

为多角度评估风险计量的不确定性提供支持,分析潜在风险假设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

支持前瞻性的情景分析,评估市场变化和压力情形对银行资本的影响。

监测、报告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