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比照适用本办法。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 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但对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披露不作统一要求。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