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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存在集中度风险的情形包括:

交易对手或借款人集中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对同一个交易对手、借款人或多个风险高度相关的交易对手、借款人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地区集中风险。商业银行对同一地区交易对手或借款人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行业集中风险。商业银行对同一经济、金融行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集中风险。商业银行由于采用单一的抵质押品、由单个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

资产集中风险。商业银行高比例持有特定资产的风险,特定资产包括贷款、债券、衍生产品、结构性产品等。

表外项目集中风险。商业银行从事对外担保、承诺所形成的集中风险。

其他集中风险。商业银行识别的其他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