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和及时识别、计量、监测、缓释和控制风险。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当与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互衔接和配合,有效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