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应当建立包括治理架构、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等环节在内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抵御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和满足其实施经营战略的需要。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不仅应当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水平,还应当评价银行资本的质量。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