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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资本构成。

核心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

少数股权;

其他。

附属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重估储备;

超额减值准备;

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

混合债务资本工具;

长期次级债务;

其他。

资本的期末数。

资本的扣除项,包括:

商誉;

净递延税收资产;

减值准备缺口;

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非自用房地产。

核心资本扣除项,包括:

商誉;

净递延税收资产;

减值准备缺口的50%;

应从资本中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

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的50%;

非自用房地产的50%。

长期次级债务的期限、条件及偿还次序。

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

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