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资本构成。
核心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
少数股权;
其他。
附属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重估储备;
超额减值准备;
优先股;
可转换债券;
混合债务资本工具;
长期次级债务;
其他。
资本的期末数。
资本的扣除项,包括:
商誉;
净递延税收资产;
减值准备缺口;
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非自用房地产。
核心资本扣除项,包括:
商誉;
净递延税收资产;
减值准备缺口的50%;
应从资本中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
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的50%;
非自用房地产的50%。
长期次级债务的期限、条件及偿还次序。
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
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