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本及资本充足率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资本构成。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采用的信用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以及对应的资本要求: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替代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计量法的资本要求。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并表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简要披露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方法,并重点披露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