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资本中全额扣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出现的销售利得,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已扣除销售利得后的增信拆息债券的50%。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