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9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在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从监管资本中扣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首先从需要扣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中扣除专门针对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计提的准备,然后再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已扣除该项准备后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