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3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连续6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