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