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