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