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定期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监管规定或表外业务产品说明书、协议等约定的间隔期,定期披露相关信息。
临时信息披露是指根据表外业务服务协议等约定,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风险事件、产品管理、投资运作情况等内容及时进行披露。
定期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监管规定或表外业务产品说明书、协议等约定的间隔期,定期披露相关信息。
临时信息披露是指根据表外业务服务协议等约定,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风险事件、产品管理、投资运作情况等内容及时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