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商业银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主要股东出质银行股权情况;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主要股东出质银行股权情况;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