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商业银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主要股东出质银行股权情况;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