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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以下信息: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商业银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第三十八条 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银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对于应当报请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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