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