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