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2010年) 第六章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子行、分行、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由母行根据本指引的原则并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对其薪酬进行调控。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