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根据对等原则向境外监管当局提供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结果,并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

商业银行应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对外披露,确有必要向其他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特定对象提供监管评级结果的,应报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