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