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四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二十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指导意见》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的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附则以及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非机构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 第二十八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 第二十九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 第三十条 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第三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应当遵守《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 第三十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业务,投资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 第三十四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并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 第三十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应当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