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净资本管理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限制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限制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