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挪用客户资产的;

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