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