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的,应当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并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