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行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责令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等业务;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