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与合格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频率,披露以下理财产品信息:

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到期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

临时性信息披露;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