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募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